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291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穗昌源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王店乡沙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R。
法定代表人陶侠。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又兴旺杂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明珠综合市场一楼001号档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N。
法定代表人聂有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000元,现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