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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淮滨县穗昌源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又兴旺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291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淮滨县穗昌源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又兴旺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淮滨县穗昌源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又兴旺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291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穗昌源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王店乡沙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R。

法定代表人陶侠。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又兴旺杂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明珠综合市场一楼001号档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N。

法定代表人聂有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000元,现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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