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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巍山县建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7452号
案件名称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巍山县建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巍山县建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7452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F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1X。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建平,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长隆下。

公民身份号码441************330。

系公司员工被告巍山县建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会龙潭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MA6L2C676T。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诉巍山县建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须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700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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