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元亨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华裕家园B区商住楼101.201室。
经营者:陈翠云,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司东村周庄26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元亨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元亨百货超市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瑶海区元亨百货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瑶海区元亨百货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元亨百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