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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荣鑫便利店、黄银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62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荣鑫便利店、黄银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荣鑫便利店;黄银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62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荣鑫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元上山新村元山南三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L。

经营者黄银河。

被告黄银河,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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