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502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莲塘工业区6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代理人王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凯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和路商会信息大厦D栋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27。
法定代表人黄浩根。
被告黄浩根,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上思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