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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凯维科技有限公司、黄浩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550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凯维科技有限公司、黄浩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凯维科技有限公司;黄浩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502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莲塘工业区6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代理人王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凯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和路商会信息大厦D栋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27。

法定代表人黄浩根。

被告黄浩根,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上思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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