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10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荣姐熟食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便民市场17号周黑鸭店。
经营者:黄振洲。
被告:黄振洲,男,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荣姐熟食店、黄振洲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赔偿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