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9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系该公司员工。
×××F67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系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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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天佑全塑胶五金模具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石龙大道60号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清全。
×××49F负责人刘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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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清全。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50元,剩余人民币525元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