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牡丹江胜道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东安区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伟,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胜道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杨大奎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琳琳书 记 员 徐兴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