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08号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池田东路1号1栋。
法定代表人:张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卓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3号H栋C区503。
法定代表人:玉新朋。
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阿卓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31××××.7,名称:电子烟(Lite4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