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周记黑鸭店。
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经营者:崔金静。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宁市周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被告承诺保证今后合法正当经营,不再经销侵犯原告著作权商品,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