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6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益民通讯手机配件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蚝涌北二巷19号。
经营者:赖信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益民通讯手机配件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益民通讯手机配件商店于2020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益民通讯手机配件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益民通讯手机配件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益民通讯手机配件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