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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广场易多利通讯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050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广场易多利通讯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广场易多利通讯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050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广场易多利通讯产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桑达工业区419栋3F07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14。

经营者:马英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广场易多利通讯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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