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770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朝林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社区圳美村14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5W。
经营者黄朝林。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朝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