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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毛玉秋、佛山市岩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62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毛玉秋、佛山市岩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岩之电子有限公司;毛玉秋;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62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岩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村委会工业区********之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5TFL1B。

法定代表人:毛某1。

被告:毛某1,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440************010。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岩之电子有限公司、毛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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