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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翌辰科技有限公司、杨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930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翌辰科技有限公司、杨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翌辰科技有限公司;杨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930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翌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2008号华联发综合楼1层A1-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3E。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杨鹏,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翌辰科技有限公司、杨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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