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458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3号水晶花园6号楼1单元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锐雄,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轻工市场1楼7排054号。
经营者:沈锐雄,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南张村138号。
原告魏鹏与被告沈锐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