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69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惠莲,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惠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