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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惠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69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惠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黄惠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69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惠莲,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惠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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