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5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652号,注册号500383605982134。
经营者:陈克祥,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07月20日作出的(2018)渝0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28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船舶、对外投资、不动产、渔船、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依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经营者陈克祥的银行存款共计6964.21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6914.21元,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者陈克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渝05执3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