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1号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东海街道科技工业园创业二路**(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何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M。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被告: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B。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被告:赖道坤,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赖道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