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知民终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固阳县康目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农机综合楼底店。
经营者:秦淑波,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农机综合楼底店。
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阳县康目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