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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味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执2151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味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味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味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105/**法定代表人侯翠香,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方味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上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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