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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深圳市鸿铭表业有限公司、苟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60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深圳市鸿铭表业有限公司、苟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深圳市鸿铭表业有限公司;苟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0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铭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一村蒙拓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F。

法定代表人:苟清。

被告:苟清,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郡县,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鸿铭表业有限公司、苟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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