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1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
被告:周子为,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周子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