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48号之一原告: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潘冰,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月娥,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1*。
被告:杭州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大街******房。
法定代表人:陈华才,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飞公司)与被告罗月娥、杭州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极飞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月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极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罗月娥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