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平陵天天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52号(溧阳大统华内)。
经营者:吕永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溧阳市溧城平陵天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