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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18号
案件名称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8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琛,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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