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9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单位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潘竹林调味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六街市场,注册号:×××25。
经营者:潘志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潘竹林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未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