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530号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金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五滧村登瀛**。
经营者:胡成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