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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美丽龙鞋类设计中心、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26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荔湾区美丽龙鞋类设计中心、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瑞;广州市荔湾区美丽龙鞋类设计中心;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2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1。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曹某1,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瑞,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钊,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烨,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龙公司)、广州市荔湾区×××××××××(以下简称美丽龙设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第二项,改判驳回王瑞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王瑞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并无将涉案商标用于35类服务类商标广告事宜,一审判决认定有误。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的图片资料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提供给会员的是传媒资料、欧洲专业鞋书、手稿及品牌小册子、杂志及内销书籍等资料,属于第41类服务项目的电子图书的服务范畴。

二、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超出合理范围。

经查,广州市地区同类案件的赔偿额一般为一万元至两万元之间,王瑞的品牌并非知名品牌,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也仅为个体户和自然人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好。

此外,美丽龙公司收取了会员费5000元,但王瑞提交的QQ空间内所有照片总共有10万张左右,其中有涉案商标的图片占比极少,故会员费5000元不能全部作为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的侵权所得。

王瑞答辩称:一、涉案注册商标实际使用范畴符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记载,会员购买的是资讯服务,内容是提供鞋讯传媒资料等,合同内容及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QQ空间中图片显示其提供的是相关鞋类的资讯、书籍等内容,提供内容属于广告、资讯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一致。

被诉侵权图片中显示“欧风鞋讯”,图片内含有的“”与涉案注册商标“”一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提供的资讯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王瑞或与王瑞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联系,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据王瑞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美丽龙时尚空间男”的空间王瑞摘取部分侵权商品中单个文件夹的侵权图片已达到100-1200张以上,且侵权文件夹数量多,侵权商品中每一张都带有王瑞的注册商标,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利用该图片盈利的行为符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

故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以收费形式提供含有涉案注册商标照片的行为属于侵害王瑞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一审判赔金额适当,应予以维持。

王瑞已举证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被侵权服务内容为王瑞支付高额成本拍摄、收集的照片,涉案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以多种销售手段实施侵权行为,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外,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在广州市荔湾区××××××××××开设书店,将王瑞的原创摄影作品制作成书籍或存放在书店电脑中供客户浏览及打印。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侵权金额已超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立案标准。

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的上诉请求。

王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立即停止侵犯第11599630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赔偿王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1200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5000元、律师费5000元);

3.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在其经营的网页公开赔礼道歉;

4.一审诉讼费用由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瑞为第11599630号“”商标的注册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止。

王瑞陈述其上述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王瑞到世界各地所采集的时尚资讯图片上,将这些图片印刷成册或者在APP或QQ空间上展示给会员,会员需要交纳一定的会费。

王瑞主要为鞋类商品提供资讯服务。

为证实其“欧风”品牌的知名度,王瑞当庭通过QQ号及密码登陆QQ空间,显示“欧风资讯的空间”,空间内有多款鞋的照片,照片左上角标注“欧风鞋讯”,空间访客量为66万。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认为无证据证实上述空间由王瑞经营,且其中的“欧风鞋讯”与王瑞的第11599630号“”商标颜色不一致,王瑞将图片标注商标后销售给会员属于销售行为,并非提供资讯服务的行为。

2018年8月24日,王瑞的委托代理人李粤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工作,同日,李粤使用该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搜索进入百度云,输入“3460180780”及其密码登录进入下一页面,点击“美丽龙时尚空间的空间”进入下一页面,查看8月21日15:10的文件中有189张照片,点击相关页面,显示总浏览量52509,今日浏览量62;

点击“美丽龙时尚空间男的空间”进入下一页面,查看相册,点击相关页面,显示总浏览量23860,今日浏览量9;

在上述过程中,李粤截取了计算机屏幕图像二十四幅,并分别复制粘贴至一新建word文档中打印。

2018年8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5958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的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与当事人上述操作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上述公证书附件显示“美丽龙时尚空间的空间”8月21日15:10的多款鞋子图片的最上方标注“欧风鞋讯”,在“美丽龙时尚空间男的空间”的相册中有多款鞋子图片右上方标注“欧风鞋讯”。

王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美丽龙.曹”与王瑞的委托代理人李粤通过微信沟通,了解并开通会员。

“美丽龙.曹”在收取5000元会员费用后向王瑞的委托代理人李粤寄送了《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和发票,同时通过微信告知其空间为“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

经质证,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涉及的“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并非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的空间,与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无关。

2018年7月30日,王瑞的委托代理人李粤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收取文件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一位快递员将快递单号“821797150228”的文件信封送至公证处。

李粤在本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拆开上述文件信封。

本公证员、工作人员对该信封、信封内的文件进行了拍摄,然后将相关文件及快递物流单一并封存,交由李粤保管。

2018年8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5980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工作人员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显示:甲方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李粤,内容为:美丽龙鞋讯传媒资料(欧洲、日韩、俄罗斯等多国女鞋图片,国内橱窗及订货会资讯,国外新书光碟及小册子),欧洲专业租书等意大利流行趋势,手稿及品牌小册子。

……1、……甲方每月发放给会员的图片都针对每个会员拥有的图片加载了不同的水印……2、甲乙双方合同期为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富鞋材一楼5019A档,电话:137×××××688,座机020××××××119,联系人:曹小姐,账户主名:唐正义,并加盖“广州市荔湾区×××××××××”印章。

《发票》显示收款方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经质证,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认为李粤的签名是复印件,且无证据证实李粤与王瑞的关系,对《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顺丰快递是案外人曹克蓉邮寄的,发票也是曹克蓉开具的。

王瑞主张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在其经营的资讯图片上使用王瑞的注册商标,并将图片进行销售,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经营的商品属于鞋类时尚资讯服务,与王瑞第11599630号“”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一致,构成商标侵权。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抗辩曹克蓉经营书店没有登记字号,签订协议时需要加盖公司印章,故曹克蓉找到其弟弟曹某1经营的公司借用了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的公章及发票;

曹克蓉实际为书店经营者,销售的是图片,不是提供资讯服务,不对外提供设计;

由于“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并非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经营,故无法删除其中的图片,且王瑞无权将他人图片加盖商标销售而变成其自己的作品,王瑞并不享有曹克蓉经营的图片的著作权。

王瑞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5000元、律师费5000元,为此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共2000元,与本案王瑞提交的两份公证书标号对应),购买会员的会费发票一张(金额500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10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美丽龙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

美丽龙设计中心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发照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为鞋类图片设计服务;

零售:鞋材及图片。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美丽龙公司协议、网络截图、公证书、封存实物、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王瑞是第11599630号“”商标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王瑞有权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关于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是否侵权的问题。

根据王瑞提交的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中多张图片显示有“欧风鞋讯”。

根据《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的记载,会员购买的是资讯服务,内容是提供鞋讯传媒资料等,上述合同内容以及“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中的图片显示其提供的是相关鞋类的资讯、书籍等内容,提供内容属于广告、资讯服务,与第1159963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一致。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陈述只是销售图片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中多张图片显示的“欧风鞋讯”中的“”与王瑞的第11599630号“”注册商标经比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王瑞或认为与王瑞的注册商标具有特定的联系。

在无证据证实“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的经营者获得王瑞的合法授权许可,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空间经营者以收费形式提供上述照片的行为属于侵害王瑞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瑞主张“美丽龙时尚空间”及“美丽龙时尚空间男”由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经营,对此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不予确认,并抗辩上述空间实际由案外人曹克蓉经营,但由于美丽龙设计中心在《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中加盖印章、美丽龙公司向会员开具会费发票,故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应对空间的实际经营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此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即便如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所言上述空间实际由案外人曹克蓉经营,但美丽龙设计中心在《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中加盖印章、美丽龙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已与案外人曹克蓉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亦应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此,王瑞在本案中要求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现王瑞要求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停止侵犯其第115996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王瑞主张的公证费与本案公证书能一一对应,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虽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但并未证实仅为本案产生,考虑到王瑞确有在本案中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对王瑞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支持。

对于购买侵权服务产生的会员费,亦属于王瑞的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举证期限内,王瑞与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服务的售价和提供形式、侵权期间和危害后果、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王瑞要求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在其经营的网页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利范畴,不具有人格权等人身权利,且王瑞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商誉方面的损失,故对王瑞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王瑞第115996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王瑞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王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王瑞负担1490元,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连带负担10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王瑞预交,一审法院不作退回,王瑞同意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给会员提供图片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服务类商标广告;

二、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上诉认为其给会员提供图片的行为性质不属于第35类广告范畴,应属于第41类服务项目的电子图书。

本院认为,商标类别第四十一类为“教育,组织和安排各种活动,图书馆服务,出版服务,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而根据《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给会员提供——“美丽龙鞋讯传媒资料(欧洲、日韩、俄罗斯等多国女鞋图片,国内橱窗及订货会资讯,国外新书光碟及小册子)”,结合美丽龙公司QQ空间上鞋类的照片、美丽龙设计中心的经营范围,足以认定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给会员提供鞋类资讯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资讯服务。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主张其提供图片的行为未侵犯王瑞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问题。

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在答辩期内无提交其因侵权行为的获利证据,一审法院综合王瑞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服务的售价及提供形式、侵权期间和危害后果、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及纠错态度,酌情确定赔偿金额50000元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美丽龙公司、美丽龙设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美丽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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