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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有限公司与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邱建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507民初1931号之四
案件名称美泰有限公司与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邱建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泰有限公司;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邱建都;广州市诚运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民初1931号之四原告:美泰有限公司(MATTEL,INC.)。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埃尔塞贡多市大陆街333号(333CONTINENTALBOULEVARD,ELSEGUNDO,CALIFORNIA,90245-5012,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Lynch。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狮子石市场综合楼北侧第3层322号A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建都,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诚运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创大道2707号2305房。

法定代表人:谢旺秋。

原告美泰有限公司(MATTEL,INC.)与被告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进恒公司)、邱建都、第三人广州市诚运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运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美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美泰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本院依原告美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美泰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婴儿摇椅8208个及包装纸盒2812.44千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9802元,减半收取9901元,财产保全费3854.50元,合计诉讼费13755.50元,由原告美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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