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民初1931号之四原告:美泰有限公司(MATTEL,INC.)。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埃尔塞贡多市大陆街333号(333CONTINENTALBOULEVARD,ELSEGUNDO,CALIFORNIA,90245-5012,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Lynch。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狮子石市场综合楼北侧第3层322号A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建都,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诚运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创大道2707号2305房。
法定代表人:谢旺秋。
原告美泰有限公司(MATTEL,INC.)与被告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进恒公司)、邱建都、第三人广州市诚运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运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美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美泰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本院依原告美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美泰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珠海瑞进恒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婴儿摇椅8208个及包装纸盒2812.44千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9802元,减半收取9901元,财产保全费3854.50元,合计诉讼费13755.50元,由原告美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