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47号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江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祐中(KIMWOOJUNG),董事长。
被告: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广东民道(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兰,广东民道(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镓公司)与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被告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宁镓公司诉称,1.被告三星公司、理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XXXXXXXXXXXXX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显示器,并销毁用于生产前述侵权产品的设备、原材料,以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
2.被告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XXXXXXXXXXXXX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显示器。
3.被告三星公司、理想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宁镓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京东公司在上述范围内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6日,原告受让获得第ZLXXXXXXXXXXXXX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被告京东公司系1号店购物网站的经营者。
2019年8月,原告发现1号店网站自营店“三星(SAMSUNG)自营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型号为C27H711QEC的三星(SAMSUNG)显示器(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12、13的保护范围。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显示,被告三星公司、理想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原告认为,被告三星公司、理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告京东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三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1.根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连接点的原则,被告三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均未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本案中宁镓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上海市,依据网购收货地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连接地,则没有法律依据,故本案不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三星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告理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亦提出管辖权异议称:1.根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连接点的原则,被告理想公司的住所地,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1号店网站中产品销售者之间不具备关联或共同行为,故不能依据产品销售者或被控销售行为地来建立对于产品制造者所提起诉讼的管辖。
3.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销售行为实施地位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范围内,且无法认定涉案销售行为确系由被告京东公司完成,故不应根据被告京东公司住所地确认本案管辖。
综上,被告理想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内涉及专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三星公司、理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告京东公司在其经营的1号店网站自营店中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而被告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在本院辖区内,而根据前述之法律规定,作为销售者被告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三星公司、理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京东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畴,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