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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卫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卫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卫旋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22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卫旋,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卫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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