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38号 原告:伊永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王学文,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经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水田路交汇向西50路北沿街。
原告伊永强与被告王学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伊永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永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