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7610号之二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SOREMARTEC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芬德尔特雷维斯路芬德尔商业中心B座(FINDELBUSINESSCENTER,COMPLEXEB,RUEDETREVES,L-2632FINDEL,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卡(DANIELELINGUA),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佐丹奴·卡尔迪尼(GIORDANOCARDINI),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FERRER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内奥省阿尔巴市皮埃尔费列罗广场1号(PIAZZALEPIETROFERRERO,1,I-12051ALBA,CUNEO,ITALY)。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卡(DANIELELINGUA),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佐丹奴·卡尔迪尼(GIORDANOCARDINI),该公司授权代表人。
原告: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如城(MAURODEFELIP),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邵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群,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邵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SOREMARTECS.A.)、费列罗有限公司(FERREROS.P.A.)、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以下简称隆格杨浦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格公司)侵害商标权、仿冒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大发公司生某、被告隆格杨浦公司和隆格公司销售的“巧趣蛋”等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仿冒,同时主张案外人生某、被告隆格杨浦公司和隆格公司销售的“奇Q蛋”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仿冒。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商标侵权和仿冒的产品涉及不同的生某商,原告对于大发公司生某的产品请求生某商和销售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连带赔偿损失,对于案外人生某的产品仅主张销售商停止侵权而不要求赔偿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均不同,故上述纠纷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处理。
本院以(2019)沪0110民初7610号继续处理原告与被告大发公司、被告隆格杨浦公司、被告隆格公司之间涉及被告大发公司生某产品的纠纷,原告与被告隆格杨浦公司、被告隆格公司之间涉及“奇Q蛋”产品的纠纷另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SOREMARTECS.A.)、费列罗有限公司(FERREROS.P.A.)、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涉及“奇Q蛋”产品的纠纷另立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