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6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该公司法务。
被告:泗县枯河美红家电超市。
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枯河街。
经营者:赵美红,女。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枯河美红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