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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成华区袁佳佳日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71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成华区袁佳佳日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成华区袁佳佳日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371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袁佳佳日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12号附18号。

经营者:袁佳星,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袁佳佳日用品店(以下简称袁佳佳日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针对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的诉请1,并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商标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5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原告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未作答辩。

原告雅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被告淘宝公司未有证据提交,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被告袁佳佳日用品店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复函复印件,被告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92360号“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11日,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铭在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某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掌柜名“袁佳星14”开设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暴龙太阳镜男2018新款墨镜偏光镜女开车驾驶眼镜蛤蟆镜圆脸BL8011”的太阳镜一副,付款138元,订单信息显示卖家真实姓名是袁佳佳日用品店。

商品详情显示商品售价138元,累计评论18条,交易成功107笔。

2018年6月15日,袁铭在公证人员某下签收了单号为210007730447的中通快递包裹一个,并带回保证处保管。

2018年6月19日,袁铭在公证人员某下对上述包裹拆封、拍照、封装,封装后的包裹交由袁铭保管。

随后,袁铭查看上述订单物流信息并确认收货,物流信息显示与上述收货包裹一致,再查看上述商品,显示已售937件。

2018年6月25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5663号公证书。

当庭启封公证实物,内含粘贴有中通快递单的快递盒一个,单号210007730447,启封该快递盒,内含太阳镜一副,附眼镜盒、包装盒、包装袋、眼镜布、说明书、机打小票及测试片、眼镜夹、螺丝刀、布袋等赠品。

其中太阳镜镜片、镜脚、眼镜盒、包装盒、包装袋、说明书、机打小票上面均印有“BOLON”标识,眼镜布上面印有“”标识。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雅瑞公司主张袁佳佳日用品店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太阳镜镜片、镜脚、眼镜盒、包装盒、包装袋、说明书、机打小票、眼镜布等上面使用的“BOLON”、“”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前者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后者构成相同商标,且第3192360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含太阳镜,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袁佳佳日用品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袁佳佳日用品店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暴龙”文字与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袁佳佳日用品店的上述使用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庭审中,雅瑞公司放弃了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袁佳佳日用品店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138元,已售937件;

2、雅瑞公司为维权公证购买商品并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华区袁佳佳日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成华区袁佳佳日用品店负担1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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