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030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志华,男,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现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