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50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现红,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现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