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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12号
案件名称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12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佳,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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