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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等与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管芳诵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326号
案件名称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等与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管芳诵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管芳诵;蔡加锣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五路29号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管小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39号四层4188室。

法定代表人:管芳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39号第四层4168室。

法定代表人:管芳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岳兵,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288号二期19层1903-1907室。

法定代表人:MarcMathewLow,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管芳诵,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审被告:蔡加锣,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上诉人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及原审被告管芳诵、蔡加锣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涉案产品均有正版标签,不存在侵权行为。

本案实质是因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自身知识产权授权管理存在缺陷,其应追究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琪公司)的违约责任。

2.一审判决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90万元的1倍确定赔偿额是错误的,不具有合理性。

(1)无任何证据证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存在损失,不应适用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2)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仅支付授权商永琪公司45万元的费用,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90万元。

(3)一审判决适用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确定赔偿额,但涉案授权包括版权、商标。

(4)涉案注册商标中的“DESPICALBLEME”英文翻译为“卑鄙的我”,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故对商标权人相关权利应予以限制。

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二审答辩称:1.环球公司并未授权永琪公司进行转授权,永琪公司擅自许可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无效。

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同时,环球公司对Maxx公司的授权不包含拉杆箱,Maxx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擅自许可生产拉杆箱的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

即使被控侵权商品有正版标签,也不能说明是合法的。

如果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认为受到了欺骗,其可以追究永琪公司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否认涉案侵权行为的成立。

2.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明知未取得合法授权还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在收到律师函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属于明显的恶意实施侵权,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判赔90万元已减轻了赔偿责任。

即使参照环球公司和永琪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的约定,涉案侵权行为持续了3年,至少应该支付超过35万美元的许可费。

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为了取得授权已经向相关非法代理商支付了150万元的许可费,远远高于一审判决认定的90万元赔偿数额。

故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完全合理、合法。

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小黄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即旅愉公司、迪锐公司、管芳诵、蔡加锣立即停止销售“小黄人”卡通形象的箱包产品,雅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小黄人”卡通形象的箱包产品;

2.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1782224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以及第19230290号“”注册商标,即旅愉公司、迪锐公司、管芳诵、蔡加锣立即停止销售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箱包产品,雅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箱包产品;

3.旅愉公司、迪锐公司、管芳诵、雅斯公司连带赔偿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15万元,蔡加锣对其中3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4.五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报单页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环球影画上海公司的权利情况2017年5月10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SALCITYSTUDIOSLLC,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就美术作品“Minions3Dcharacters”(即涉案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57033”,登记证书上载明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4年5月30日。

2015年5月7日,环球公司获得注册第1178224号“DESPICALBLEME”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

书包;

旅行包等。

2015年7月21日,环球公司获得注册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41类商品服务项目。

其中第18类包括购物袋;

手提箱等。

2017年4月14日,环球公司获得注册第19230290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

雨伞;

行李标签等。

2017年8月17日,环球公司以授权书的形式确认其为授权书附件中所列环球电影系列涉及的商标所有权人和作品(包括海报、名称、标志、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本案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非独占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包含已注册的和今后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非独占地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

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对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证据、公证保全证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请求行政处理等。

该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即2017年8月17日)起至授权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授权人终止时终止。

环球公司确认该授权对授权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亦有溯及力。

该份授权附件显示环球电影系列作品包括了涉案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译作《卑鄙的我》)、DespicableMe2(《神偷奶爸2》,另译作《卑鄙的我2》)、Minions(《小黄人大眼萌》)。

该授权书同时确认,环球电影系列的著作权人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

经环球公司及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授权,尤尼维瑟电影制片厂许可有限公司(UniversalStudiosLicensingLLC)有权在中国大陆对环球电影系列、作品及商标进行商业许可。

小黄人系列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译作《卑鄙的我》)、DespicableMe2(《神偷奶爸2》,另译作《卑鄙的我2》)、Minions(《小黄人大眼萌》)分别于2010年、2013年、2015年上映,均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收入,知名度较高。

二、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等情况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5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管芳诵,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3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管芳诵,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1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至2030年12月16日。

法定代表人为管小宾,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箱包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管芳诵系雅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

三、被诉侵权情况2017年3月16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案外人朱发启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而向其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该通知书列明该局扣押了生产自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的小黄人形象箱包若干。

2017年5月4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中版鉴字[2017]第(029)号”鉴定报告,就上述扣押小黄人形象箱包与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异同性进行了比对鉴定。

鉴定意见表明,该批产品与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或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7年7月1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冯宾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范某,4与沈某,4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与××马路交叉口××购物中心××楼××minions小黄人专卖店,公证购买了货号为215、205的小黄人形象书包各一只和铅笔盒两盒并取得销货清单和名片各一张。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9250号公证书。

书包吊牌指向其来源于旅愉公司,且吊牌上均使用了“”标识。

2017年7月17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冬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员范某,4、沈某,4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金桥批发市场中二楼2079-2081号minions专卖店,李晓冬在该处购得行李箱一只、双肩包一只,并取得签购单、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随后,由李晓冬对该处的周边情况、该处外观、现场情况、行李箱、双肩包、签购单、收据、名片等拍摄照片四十五张,购得的行李箱、双肩包与签购单、收据、名片经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李晓冬保管。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9288号公证书。

照片显示该处门头为“minions专卖店”,该处有多个小黄人形象的箱包;

购买的双肩包吊牌上显示品名为“小黄人立体箱包”,授权商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经销商为广州迪锐箱包有限公司;

购买的行李箱吊牌上显示品名为“小黄人立体两轮拉杆箱”,中国总经销系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

二者吊牌上均标识有“”商标,并贴有防伪标识。

名片照片显示该处经营者系本案蔡加锣,该处代理品牌包括了小黄人;

签购单照片显示该处商户名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minions箱包专卖店”,一个行李箱和一个双肩包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四百元整。

箱包内衬与拉链上使用了小黄人形象。

2017年7月17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的公证员蒋某,4、梁某,4的监督下来对迪锐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小黄人动画形象进行宣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长证经字第2160号公证书。

2017年9月20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郑臣彬会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员赵某,4、工作人员沈辰骏来到位于广州市解放北路1339号圣嘉皮具商贸中心,经对照相设备清洁性检查确认无误后,对上述地点外部情况进行拍照,随后来到上述地点四楼4188室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与持“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总经理管芳诵”“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业务员吴小孟”名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洽谈并添加了其微信,并对该公司内陈列的样品进行拍照。

名片原件由该公证处加贴封条后交郑臣彬保管。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11539号公证书。

名片正面显示“神偷奶爸(小黄人)中国总代理(授权拉杆箱/书包)”字样,背面显示经营范围包括了神偷奶爸(小黄人)品牌。

添加的工作人员微信名为×××。

2017年10月17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郑臣彬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员何某,4和公证员助理陈芷薇的现场监督下,由郑臣彬操作电脑及手机对微信号为×××的微信账号“广州旅愉箱包有(小黄人)”的朋友圈内容进行了截图保存。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粤广南方第069948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23日,该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了大量有关小黄人箱包产品的宣传信息。

2017年10月19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宗捷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员范某,4和工作人员王鹏的陪同下来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工业五路29号的南昌恒鑫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

宗捷在该处购得小黄人形象拉杆箱一只,并取得收据一张,记载为迪锐公司、雅斯公司董事长管芳勇的名片一张。

宗捷还询问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并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录音。

现场录音记载,被询问的恒鑫公司员工自称迪锐公司系其公司的办事处,并以雅斯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小黄人箱包买卖合同。

随后,由宗捷对该处的周边情况、该处外观、现场情况、拉杆箱、收据、名片等拍摄照片二十七张。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12275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8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申鹏超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范某,4与沈某,4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中央大厅南②号门1楼铺位号为L-11419的minions专卖店,公证购买了型号为1501、008、001、1523的小黄人形象箱包各一只并取得订货单和名片各一张。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13107号公证书。

箱包吊牌指向其来源于旅愉公司、迪锐公司,且吊牌上均使用了“”标识。

箱包内衬也使用了小黄人形象。

2017年11月10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陆冠杏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范某,4与工作人员林静华的监督下向南京市金桥批发市场中二楼2079-2081号经营者蔡加锣公证寄送了要求停止侵害小黄人著作权和商标权行为的律师函。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13163号公证书。

同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陆冠杏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范某,4与工作人员林静华的监督下向旅愉公司、迪锐公司公证寄送了要求停止侵害小黄人著作权和商标权行为的律师函。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13162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23日,环球公司代理人叶双、甘澄宇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吴某,4与工作人员岑迪康的监督下来到广州市解放北路1339号圣嘉皮具商贸中心4楼旅愉公司送达律师函一份,要求其停止侵害小黄人著作权和商标权行为。

叶双、甘澄宇与旅愉公司的管先生谈话中,管先生讲到永琪公司向旅愉公司授权了相应的权利,并收取了旅愉公司45万元的货,45万元的现金。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粤广广州第209867号公证书。

2018年5月1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巫书萍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范某,4与沈某,4的监督下来到南京市金桥批发市场中二楼2079-2081号的卡拉羊箱包公证购买了行李箱两只,书包一只并取得收据一张。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8)沪黄证经字第2356号公证书。

行李箱、书包吊牌均显示该箱包授权商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经销商为广州迪锐箱包有限公司,且吊牌上均使用了“”“”标识。

箱包内衬与拉链上使用了小黄人形象。

2018年5月18日,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委派郭兴贤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张某,4工作人员林琳的监督下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1399号圣嘉皮具商贸中心4楼4188店铺公证购买了拉杆箱三只,总价为730元,现场付款后取得单据、名片、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各一张,同时郭兴贤对其与店铺店员的谈话进行了录音。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8)粤广广州第077392号公证书。

其中两只小黄人形象行李箱吊牌显示箱包授权商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经销商为广州迪锐箱包有限公司,且吊牌上使用了“”“”标识和商标。

箱包内衬与拉链上使用了小黄人形象。

销售单显示卖家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其银行账号62×××75户名为管旺仔;

银行交易凭条显示商户名称为广州市管旺仔皮具行。

四、被诉侵权箱包的当庭比对情况经检查封签完整性完好,当庭拆封公证书所封存实物。

对被控侵权的拉杆箱、背包、吊牌等进行对比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比对后认为:对吊牌上使用了“”标识,与第19230290号“”注册商标相同,“”标识与第14611125号“”及第1178224号“DESPICALBLEME”注册商标近似。

小黄人的卡通形象,与对应的作品登记簿的形象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五被告比对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形象与涉案作品在服饰、眼睛、头发等部位均存在不一样,不构成相似,虽然商标一样或基本一样,但被控侵权产品系经授权的正版产品。

五、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授权案外人情况案外人Maxx公司系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于2012年7月9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并于2016年10月14日因未缴费而注销。

案外人永琪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营业期限至2020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倪伟,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缝纫线(不含染色)、鞋帽、服装、箱包、皮箱、内衣、针纺织品的加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饰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除弩和民用枪支)、日用品、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产品、通讯器材(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零售。

2014年9月6日与同年9月19日,环球公司与Maxx公司分别签订《国际主许可协议》与《附属协议I》、《附属协议II》,许可Maxx公司在中国生产、经销和销售“尤尼维瑟财产”(包括神偷奶爸电影系列)相关家纺、家具及办公用品等产品,许可期限自协议完整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且载明Maxx公司不可转让且不可让渡许可。

此三份协议最后一方当事人签章日均为2014年10月8日。

2016年2月9日,环球公司与永琪公司签订了《销售许可主协议》,许可永琪公司在中国开发、制造、分销和出售“尤尼维瑟财产”(其中包括神偷奶爸电影系列所涉情节、主题、角色、特征和要素)袋子和背包(限于学生用书包:休闲肩包,回收、环保袋,休闲斜挎包,拉杆包)等产品,许可期限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且载明永琪公司不可转让和出让许可。

六、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等抗辩情况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等认为其提供的授权书及转账情况证实如下事实:2016年3月1日,Maxx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旅愉公司代理其设计生产及销售推广Maxx公司所授权之“神偷奶爸特许经营”品牌商品,授权品项为儿童背包与儿童拉杆箱(不大于20英寸),授权销售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15日,旅愉公司(银行账号62×××13,户名为管旺仔)以每笔5万元的金额分10笔将授权费用50万元打入Maxx公司法定代表人WANGJAMES(银行账号62×××94)的账户中。

2017年3月15日,永琪公司向雅斯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雅斯公司生产我公司“神偷奶爸”系列(即“小黄人”)拉杆、包袋系列产品。

授权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同日,永琪公司向旅愉公司、迪锐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旅愉公司、迪锐公司为其公司在中国大陆(含电商)地区经销商,经销“神偷奶爸”系列(即“小黄人”)拉杆、包袋类产品及授权范围内许可销售系列产品,授权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2017年3月14日,账号为62×××72户名为熊建花的银行账户向账号为62×××47户名为倪伟的银行账户转账45万元。

同日永琪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伟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授权费肆拾伍万元整”的收据一份。

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认为,其给Maxx公司及永琪公司的授权中明确载明对授权不可转让和出让许可。

蔡加锣当庭并不认可其收到了环球影画上海公司2017年11月10日向其邮寄的律师函。

七、查明的其他情况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与晋江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有关神偷奶爸电影系列许可协议,约定被许可方应当向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支付预付款、保证金以及按照许可年度内的发票净额金额的百分比支付权益金,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主张其涉案的“小黄人”系列动画形象的最低许可费每年207万元。

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主张为保全证据支付了公证费73600元。

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主张,旅愉公司、迪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管芳诵将其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39号第四层4168、4188房无偿提供给旅愉公司及迪锐公司使用,因此,管芳诵的行为属于为侵权提供帮助的行为,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经核实证据后当庭对环球影画上海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旅愉公司、迪锐公司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环球影画上海公司的涉案著作权、商标权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等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将财产权许可他人行使。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本案中,环球公司系涉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人,环球影画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许可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非独占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与环球电影系列涉及的作品,且环球公司授权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

因此,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当庭将公证封存实物的标志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拥有权利进行对比,涉案实物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9230290号“”注册商标相同,“”标识与第14611125号“”及第1178224号“DESPICALBLEME”注册商标近似,涉案实物上使用的卡通形象与“小黄人”的卡通形象,虽然在一些细小元素上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属于局部的细微区别,并不影响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旅愉公司、迪锐公司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环球影画上海公司的涉案著作权、商标权。

二、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有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首先,虽然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提供了Maxx公司、永琪公司出具授权书及转账证明,但是其并没有审查Maxx公司、永琪公司是否有相应转授权的权利,而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当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给Maxx公司及永琪公司的授权中明确载明对授权不可转让和出让许可。

其次,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提供的Maxx公司授权书显示旅愉公司被授权销售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永琪公司向雅斯公司、旅愉公司、迪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的授权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而2017年3月16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外人朱发启采购自旅愉公司处的被控侵权产品扣押的事实,能够证明在2017年3月16日之前雅斯公司、旅愉公司、迪锐公司仍然持续不断地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没有中断过。

再次,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在环球影画上海公司2017年11月向旅愉公司、迪锐公司、蔡加锣发出律师函,告知侵权事实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于2018年仍然在旅愉公司、迪锐公司、蔡加锣处购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

最后,退而言之,即使雅斯公司、旅愉公司、迪锐公司认为Maxx公司、永琪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其产生损失,则雅斯公司、旅愉公司、迪锐公司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据有关合同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

因此,雅斯公司、旅愉公司、迪锐公司有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三、雅斯公司、旅愉公司等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雅斯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旅愉公司、迪锐公司、蔡加锣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未经环球影画上海公司的许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关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要求管芳诵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首先,虽然旅愉公司、迪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管芳诵将其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39号第四层4168、4188房无偿提供给旅愉公司及迪锐公司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销售侵权“小黄人”形象的箱包为其唯一或主要经营业务;

其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与管芳诵个人财产无法区分,不能认定管芳诵与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因此,不能简单将法定代表人管芳诵将其租赁房间无偿提供给旅愉公司及迪锐公司使用,认定为为侵权提供帮助的行为,据此,关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要求管芳诵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赔偿数额,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主张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主观上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按照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调查时,旅愉公司陈述其给永琪公司授权费90万元的三倍计算一年的侵权赔偿金,之前一年的侵权赔偿金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主张45万元,总计3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计算赔偿数额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有法律依据,且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具体的倍数结合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生产经营规模、涉案著作权与商标权对被控侵权产品价值的作用大小以及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即按90万元的1倍确定赔偿数额。

4.关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主张蔡加锣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的主张,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蔡加锣收到了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向其邮寄的律师警告函,也就是说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蔡加锣主观上有销售侵权产品的故意,因此,对该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主张五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影响,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19230290号“”、第14611125号“”、第1178224号“DESPICALBLEME”注册商标及“小黄人”形象著作权箱包产品的行为;

二、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蔡加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19230290号“”、第14611125号“”、第1178224号“DESPICALBLEME”注册商标及“小黄人”形象著作权箱包产品的行为;

三、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万元;

四、驳回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37000元,由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提供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790号(以下简称79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以证明永琪公司认可授权事项,授权费为45万元,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90万元。

环球影画上海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仅涉及永琪公司与雅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能证明该合同项下的箱包系本案被控侵权商品。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力将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述。

本院另查明:2017年11月23日,环球公司向旅愉公司出示永琪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向义乌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声明》,2017年11月13日向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出具的《告知函》。

《声明》的主要内容是:“截止目前,我司从未给旅愉公司或相关义乌小黄人侵权案当事人生产、销售或提供过任何小黄人产品或授权上述主体生产相关小黄人产品……我司确为环球公司的授权生产商,但对环球公司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无任何转授权的权利,所有授权均通过环球公司或其在华子公司审核并出具,且旅愉公司在与我司业务沟通中恶意隐瞒相关侵权事实骗取我司相关权利,我司正式确认一切授权类文书因我司无转授权权限,应自始无效……基于旅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侵权恶意,我司将立即终止2017年3月15日与旅愉公司的任何经销合作。

”《告知函》的主要内容是:“我司对环球公司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无任何转授权的权限……在环球公司向义乌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当事人侵犯环球公司小黄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你司曾请求我司协调处理此事,我司明确表示对你司自行生产经销的未授权产品无权提供任何帮助。

我司于2017年3月16日已经终止了与你司的生产和经销协议,且我司从未与你司实际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商业合作,包括下单生产或经销我司生产的环球公司授权产品,你司生产或经销的任何小黄人书包、箱包均属于侵犯环球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

”在790号案件中,永琪公司上诉称,雅斯公司向永琪公司发货的理由很清楚,即支付90万元授权费中的尾款。

雅斯公司答辩称,永琪公司当初无生产箱包能力,委托雅斯公司生产,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永琪公司应支付货款429800元。

另案审理的是有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本案无关。

二审中,雅斯公司称,本案是永琪公司授权其直接生产涉案商品,790号案件涉及的是雅斯公司为永琪公司代加工箱包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永琪公司授权期间,雅斯公司于2017年5月至6月为永琪公司代加工过箱包,雅斯公司不仅仅做“小黄人”箱包,还做其他的箱包。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提出其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是否成立;

2.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一、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提出其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辩称其权利先后来源于Maxx公司、永琪公司,即并非直接来源于涉案著作权人、商标权人。

而环球公司与Maxx公司、永琪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中明确记载,Maxx公司、永琪公司不可转让和出让许可。

作为被许可人,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不仅未审查Maxx公司、永琪公司授权时是否具有转授权的权利,且在环球公司已明确向其告知永琪公司不享有转授权的情况下,其仍未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具有侵权的过错。

一审判决认定其不具有合法授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因侵权所获利,其主张参照永琪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确定本案赔偿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结合旅愉公司、雅斯公司、迪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生产经营规模、涉案作品、注册商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价值作用大小,以及环球影画上海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参照永琪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费90万元的1倍确定赔偿额,并无不当。

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上诉称,永琪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费为45万元,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90万元。

本院认为,环球公司在旅愉公司处出示停止侵权律师函时,旅愉公司明确表示,永琪公司向其授权并收取了45万元的现金和45万元的货。

永琪公司在790号案件中亦提及雅斯公司发货是为了支付90万元授权费中的尾款,并未确认该费用仅为45万元。

虽然部分费用以货值体现,但不能据此得出授权许可使用费仅为45万元的结论。

即便本案授权许可使用费为45万元,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判决赔偿90万元的数额,亦无不当。

此外,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还以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涉案注册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等为由,主张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1.环球影画上海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销售了大量的侵权产品,客观上给环球影画上海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涉案注册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以涉案注册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永琪公司的授权涉及著作权和商标权,一审判决关于“环球影画上海公司计算赔偿数额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表述有误,但一审判决参照授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确定赔偿额并无不当。

综上,旅愉公司、迪锐公司、雅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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