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493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熊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112号二楼(托管00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UYFQQ02。
法定代表人:林杰。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熊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