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6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优佳园便超连锁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办事处新新佳园1-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L02A3U。
经营者:朱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优佳园便超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错误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