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71号原告: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1202。
法定代表人:李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盘塘法定代表人:胡华文,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经法院催缴后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