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81号 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60041456)。
住所地: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N8。
法定代表人:诸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极之光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367909XC)。
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丰杨河村长丰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极之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