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867号原告: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7号楼0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C3QY21Q。
经营者:张梦靖,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仕永,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大糖象私房蛋糕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宏源路宏源锦园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CBEG52C。
经营者:陈王展,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大糖象私房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2020年5月19日,原告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平阳县大糖象蛋糕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