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40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泽猛,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初中文化,住广水市××××××××头。
公民身份号码为420×××××××********。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华军,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泽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泽猛及其辩护人钟华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厉泽猛原是东莞市××厉泰鞋店的经营者。
2019年2月开始,厉泽猛开始在店内及通过微信销售假冒“VANS”“SKECHERS”“Champion”注册商标的鞋子及假冒“UNDERARMOUR”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并将上述假冒鞋子及手提包存放在厉泰鞋店内以及厚街镇福岗路69号B5栋的仓库内。
2020年7月21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对厉泰鞋店及上述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假冒“VANS”注册商标的鞋子3695双、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鞋子146双、假冒“Champion”注册商标的鞋子416双及假冒“UNDERARMOUR”注册商标的手提包5323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23990元),并在厉泰鞋店内抓获厉泽猛。
至案发之日止,厉泽猛已销售上述假冒鞋子及手提包非法经营数额约70000元,违法所得数额共计16500元。
案发后,厉泽猛家属已代为退赃165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厉泽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营业执照,进货登记照片,销货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胡某辉、王某、艾某华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厉泽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泽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厉泽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厉泽猛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现行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现场缴获的鞋子、手提包并未实际销售,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回其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厉泽猛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有退赃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亦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厉泽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厉泽猛退缴的违法所得1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