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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77号之二
案件名称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乐,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淳龙,经理。

本院在执行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但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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