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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21号
案件名称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魏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萌,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五龙口酒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贵宾酒业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500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应以京东公司在本案中的主体身份确定管辖权。

本案案涉五龙口系列酒系由申请人生产,生产地、销售地、储藏地均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本案所诉为商标侵权,本案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进行管辖,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贵宾酒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京东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以一审被告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是否侵害一审原告合法权益为判定基础,故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一审被告之一京东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现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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