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316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正龙机电经销部:关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正龙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未央区正龙机电经销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正龙机电经销部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含合理支出)7000元;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正龙机电经销部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0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陕01执316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正龙机电经销部经营者刘世龙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7155元,其中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已将案款710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3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