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28733号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对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汇源日用化妆品厂、义乌市莲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28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京0102民初28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香奈儿提交的证据13“2014年至2018年使用涉案经典香水瓶香水商品的销售和广告费用审计报告,2014年度至2018年度香奈儿五号香水系列、香奈儿十九号香水和香奈儿可可小姐馥郁香水中国市场销售收入合计高达32亿”更改为“2014年至2018年使用涉案经典香水瓶香水商品的销售和广告费用审计报告,2014年度至2018年度香奈儿五号香水系列、香奈儿十九号香水和香奈儿可可小姐馥郁香水中国市场销售收入合计高达3.2亿”。